電動車防盜運營—未登記車輛查扣相關工作流程
發表時間:2019-12-09 閱讀次數:
關于xx市電動自行車未登記備案車輛查扣相關工作流程與規范
一、車輛扣押(一)交警路面執勤民警發現未登記備案電動車以后,要求電動車持有人出具本人身份證與合法購買證明(正規發票),無合法購車證明的,也無法出具電動車銷售店開具購車收據的,對該電動車予以扣押,并開具一式三聯的《扣押憑證》。
(二)《扣押憑證》應當編號,編號規則為“年份后兩們”+“順序號5位”,如2018年第8號,編號應當為“1800008”;《扣押憑證》應當記錄車兩持有人的姓名、聯系電話、住址、身份證號、車輛品牌、顏色、其它特征、扣押期限、當事人訴權等相關事項,由查扣民警與車輛持有人分別簽名,將第一聯“當事人聯”交給車輛持有人。車輛持有人對上述記載內容有異議的,應當注明,車輛持有人拒絕簽名的,由查扣民警在憑證上注明。
各地應當將所屬派出所的名稱,地址,聯系電話等信息印制在《扣押憑證》的當事人聯背面,以方便車輛持有人。
電動車鑰匙隨車一起扣押。車上載有物品、或儲物箱內存放有物品的,應當交由車輛持有人帶走。
二、 車輛移交
查扣單位扣押車輛后,應當在24小時內將車輛移交給轄區派出所,接收民警應當在第二聯“存根聯(查扣單位聯)”上簽名,第二聯由車輛查扣單位留存,第三聯“附卷聯(接收單位聯)隨車輛交由派出所。派出所在接收車輛后,應當確定專人登記造冊,并在車上張貼對應編號,集中妥善保管。
城區范圍內,交警部門查扣的電動車按如下兩種方式移交:
一是交警與派出所組織聯合統一行動進行查扣的,當場辦理移交手續,并將查扣的電動車轉移至有人保管的停車場,由派出所派人到場開展信息錄入和登記備案等工作;
二是交警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查扣未登記備案車輛的,可通知轄區派出所,由轄區派出所派人前去辦理移交手續,轉移車輛;也可由交警將車輛轉移至派出所,交由值班民警辦理移交手續,停放車輛。
各郊區(縣)范圍內,查扣電動車的移交方式、時間和地點等,由交警部門和轄區派出所自行約定。
各地應當建立派出所與屬地交警的扣押電動車交接聯系表,明確派出所與屬地交警的聯系人、聯系電話等事項,以便工作交接。
三、車輛查驗與信息錄入
派出所應當在接收車輛后24小時內,在車輛持有人前來認領車輛之前,查驗車輛
的電機號與車架號填入第三聯“附卷聯(接收單位聯)”,并將相關信息錄入“任聯電動車防盜”工作平臺-------“電動車”-------“扣押管理”模塊,錄入后平臺將與打防控被盜車輛信息進行對比。派出所應當將第三聯“附卷聯(接收單位聯)”留存備查。
四、車輛登記備案與發還
經比對發現扣押的車輛屬于被盜車輛的,按照涉案物品處理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,并發還給受害人。
被扣押的車輛沒有發現有贓物嫌疑的,派出所應當在3日內通知車輛持有人,持有效身份證件與合法購買證明(正規發票)前來認領車輛。相關證件與證明經查驗無誤的,要求車輛持有人辦理電動車登記備案后領回。
車輛持有人無法出縣正規發票的,應當出具詳細記載車輛品牌型號、顏色、電機號、車架號、購買時間等信息的蓋章收據,派出所可視情況到原車輛銷售店進行核實。經核實屬實的,要求車輛持有人辦理電動車登記備案后領回。
車輛持有人無法出具正規發票,也無法出具上述要求的蓋章收據,或經核查無法證實車輛屬于該人的,派出所應當繼續核查,直至30日扣押期滿后再予發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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